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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公 告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岗位及资格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岗位及资格考试的规范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现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岗位及资格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置办法明确如下: 
  一、组考单位发现考试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应当场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取消其本次监考和参与考务工作资格,由组考单位报我厅给予全省通报批评。 
  因考试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严,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组考单位应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依纪追究其失职责任,调查处理结果上报我厅。 
  考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承担考务工作之便,为应试人员提供作弊条件,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或者泄露、丢失考试有关保密信息或相关材料的,组考单位应将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配合检察机关对其进行侦查,依法追究其渎职责任,处理结果上报我厅。 
  二、应试人员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经劝阻无效的,予以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应试人员考场作弊并经查实,予以当次全部考试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当次全部考试科目成绩无效,且2年内不予受理其参加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及资格考试(其期限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当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结束之日起,按周年计算,下同)的处理。 
  应试人员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在应考中威胁、侮辱、诽谤和诬陷他人,或者在考场内外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除按照前款处理外,组考单位还应及时报告并移交当地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或者事后查实应考中有作弊行为的,其因此而取得的相应证书证明,由证书证明签发机构予以收回或宣布无效,且2年内不予受理参加建设行业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及资格考试。
  三、考试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应试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核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由本人签字;本人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规违纪行为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考单位,由组考单位在全部科目考试结束后按要求及时汇总上报我厅。
  经过查实的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由我厅在厅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应试人员所在单位、其它社会机构和社会人员涉嫌窃取考试保密信息,或者组织参与作弊,或者与应试人员及其单位串通作弊,或者扰乱考场内外秩序,或者采取其它违法行为干扰考试及考试工作的,组考单位应将其移交当地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我厅。
  五、考点单位的考试工作人员发生集体失职、渎职行为时,依法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六、本通知所称组考单位是指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我厅授权的省级组考单位或者市州其它组考主管部门;考点单位是指具体承办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学校或单位;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组考单位及考点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
  七、我厅对组考单位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视情节轻重,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组考资格。 
  八、本通知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人事教育处反馈。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1017           

 

                          
2013/11/7 9:45:18